装修添附物不一定归出租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装修添附物是否归出租人所有取决于以下因素:
1. 添附物的性质
可分离添附物:可以不损害原物而分离的添附物,如家具、电器等。
不可分离添附物:不能不损害原物而分离的添附物,如墙面粉刷、地板铺设等。
2. 添附人的主观意图
为改善租赁物使用条件:承租人为了改善租赁物的使用条件而进行的添附,如安装空调、更换门窗等。
为满足个人喜好:承租人为了满足个人喜好而进行的添附,如粉刷墙面、铺设地毯等。
3. 租赁合同的约定
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装修添附物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装修添附物的归属规则如下:
可分离添附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时拆除带走。
不可分离添附物:
为改善租赁物使用条件: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拆除。
为满足个人喜好: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时拆除,但不得损害原物。
例外情况: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拆除不可分离添附物:承租人可以拆除带走。
添附物价值重大:承租人拆除添附物会造成出租人重大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338条的规定,装修添附物是否归出租人所有,取决于以下情况:
双方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则归出租人所有。
未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则装修添附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有义务在租赁期满时恢复原状。
不可分离:如果装修添附物与房屋不可分离,且拆除会对房屋造成重大损害,则归出租人所有。
装修附着物包括: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物品:
地板(瓷砖、木地板、地毯)
墙壁(壁纸、油漆、石膏板)
天花板(吊顶、石膏板)
门窗(门、窗、窗帘)
楼梯(扶手、踏板)
橱柜(厨房橱柜、浴室梳妆台)
电器(嵌入式烤箱、洗碗机)
灯具(吊灯、壁灯)
空调系统(中央空调、分体空调)
与建筑物结构相连的物品:
管道(水管、电线)
暖通空调系统(管道、通风口)
电气系统(插座、开关)
安全系统(报警器、摄像头)
其他物品:装修附着物的司法解释
一、装修附着物的概念
装修附着物是指在房屋建筑物上进行装修、装饰、改造等活动而形成的,与房屋建筑物具有不可分离性,且不改变房屋建筑物基本结构和使用功能的物品。
二、装修附着物的归属
1. 原则上归属房屋所有权人
装修附着物原则上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使装修附着物是由承租人或其他第三人安装的。
2. 例外情况
以下情况下的装修附着物不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装修附着物系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安装,且约定归承租人或第三人所有。
装修附着物系承租人或第三人擅自安装,且房屋所有权人未同意。
装修附着物系承租人或第三人安装,但房屋所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
三、装修附着物的拆除
1. 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拆除装修附着物,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或第三人,并给予合理的拆除期限。
2. 承租人或第三人的权利
承租人或第三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赔偿拆除装修附着物造成的损失。
3. 特殊情况
擅自安装的装修附着物: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无偿拆除。
约定归承租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装修附着物: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拆除,除非承租人或第三人违约。
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装修附着物:承租人或第三人可以自行拆除。
四、装修附着物的补偿
1. 原则上不予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拆除装修附着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2. 例外情况
以下情况下的装修附着物可以获得补偿:
装修附着物系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安装,且约定给予补偿。
装修附着物系承租人或第三人擅自安装,但房屋所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
装修附着物系承租人或第三人安装,且房屋所有权人拆除装修附着物造成重大损失。
五、其他规定
1. 装修附着物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装修附着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3. 装修附着物不得损害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和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