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兴市相关规定,农村自建房拆除重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房屋符合拆除条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违反规划等情况。
取得合法手续:获得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的拆除许可证。
符合规划要求:重建房屋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其他要求: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具体流程:1. 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拆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核实房屋情况。
3. 符合拆除条件的,发放拆除许可证。
4. 申请人自行拆除房屋。
5. 拆除完成后,申请人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申请重建许可证。
6. 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核实重建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 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重建许可证。
8. 申请人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重建。
注意事项:违法拆除房屋将受到处罚。
重建房屋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否则无法取得合法手续。
拆除和重建房屋需要一定费用,申请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宜兴农村房屋拆除和重建的规定
根据宜兴市相关规定,农村房屋拆除和重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房屋符合拆除条件:房屋为危房、违法建筑、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房屋。
取得合法手续:获得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的拆除许可证。
符合规划要求:重建房屋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和抵押权人的同意。
目前宜兴农村房屋拆除和重建的政策
目前,宜兴市对农村房屋拆除和重建采取以下政策:
鼓励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对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支持重建符合规划的房屋:对重建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房屋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
加强监管,防止乱拆乱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拆除房屋和违法重建房屋的行为。
视频链接以下视频提供了有关宜兴农村房屋拆除和重建的更多信息:
[宜兴农村房屋拆除重建政策解读]()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拆除和重建房屋前,咨询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农户建房行为,保障农村规划建设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户建房活动。
第三条 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发展。
(二)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农村农户建房应当符合宜兴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农村农户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房设计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建房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七条 建房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房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农村农户建房应当按照建房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建房设计方案,不得超面积、超高度、超容积率建设。
第九条 农村农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标准:
(一)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建筑外观整洁美观,符合村庄风貌要求;
(三)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四)节能环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农户建房监管制度,加强对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