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具体条例如下: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具体条例如下: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可以,但有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费用。
因此,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装修押金,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与物业服务有关:装修押金用于保证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数额合理:装修押金的数额应与装修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匹配,不得过高。
用途明确:装修押金只能用于修复因装修造成的公共设施和环境损坏,不得挪作他用。
退还及时:业主在装修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及时退还装修押金,扣除因装修造成的损失费用。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4日绍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措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物业管理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形式。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
第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管理规约,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的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也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的;
(三)未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的;
(四)未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的;
(五)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二)违反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的;
(三)阻碍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