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水电设施不属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与房屋主体结构没有固定连接,可以随时拆卸、更换的物品,例如:
家具水电设施则是与房屋主体结构固定连接,无法轻易拆卸、更换的设施,例如:
水管因此,水电设施不符合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定义,不属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水电设施不属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原因: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75条规定,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为美观或实用而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物品,如地板、墙面、天花板等。而水电设施属于建筑物的基本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提供水电供应,不具有装饰性。
性质不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通常是可移动或更换的,而水电设施是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的,难以拆除或更换。
功能不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主要用于美化或改善建筑物的居住环境,而水电设施是建筑物正常使用和居住的必需设施。
价值不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通常价值较低,而水电设施的价值相对较高,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原因,水电设施不属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水电设施不属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