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四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百一十五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停滞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装修押金退还期限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第16.3条的规定,装修押金的退还期限如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可以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发包人应在7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如果发包人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合格的,承包人应在15日内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书写格式在装修合同中,关于装修押金退还期限的条款可以按照以下格式书写:
第 X 条 装修押金
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支付装修押金人民币 X 元。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3. 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按照本合同第 X 条的规定处理。
4. 承包人未按时退还装修押金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利息。
装修押金退还期限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装修押金的退还期限有以下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保留装修押金的申请。保留的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
发包人提出保留押金申请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承包人应在7日内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复验不合格,承包人应在30日内对工程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承包人应在7日内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计算方法装修押金退还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例如:
工程于2023年3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应在2023年3月31日(3月1日+30日)前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注意事项装修押金退还期限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缩短或延长期限。
如果承包人逾期退还装修押金,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利息。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保留装修押金,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百一十一条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提供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租赁物。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转租人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应当向出租人报告转租情况。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的情形:
(一)租赁期限届满;
(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其他费用,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三)承租人转租、转让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
(四)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
(五)承租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致使出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第七百一十五条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承租人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提供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承租人押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租赁物。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转租人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承租人押金。
第二十条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的情形:
(一)租赁期限届满;
(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其他费用,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三)承租人转租、转让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
(四)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
(五)承租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致使出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承租人押金。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以及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租赁物。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转租人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的情形:
(一)租赁期限届满;
(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其他费用,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三)承租人转租、转让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
(四)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
(五)承租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致使出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承租人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