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宁波公共部位装修必须报消防。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装修、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因此,在宁波进行公共部位装修,需要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取得消防审核合格意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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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新建住宅全装修新规
为进一步提升新建住宅品质,规范全装修市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出台《宁波市新建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含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工程。
二、全装修标准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全装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基础设施:水、电、气、暖、通风、消防等基础设施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室内装修:地面、墙面、顶棚、门窗、厨卫等室内装修材料和工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配套设施: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配套设施齐全,并配备必要的电器设备。
三、全装修工程管理
开发企业责任:开发企业负责全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
施工单位资质:全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质量验收:全装修工程竣工后,由开发企业组织验收,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业主代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障
知情权: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向业主公示全装修标准、材料品牌和施工工艺等信息。
选择权:业主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有权选择部分装修材料和工艺。
保修责任:开发企业对全装修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2年。
五、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监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包括审查全装修方案、监督施工质量、组织验收等。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全装修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市场,提升住宅品质,保障业主权益,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
宁波市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修行为,保障住宅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修前,装修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申请装修许可。
第五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人身份证明;
(二)住宅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装修设计方案;
(四)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住建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装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七条 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进行。
第八条 装修施工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装修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完成后,装修人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装修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装修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许可证;
(二)装修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证明;
(三)装修材料质量检测报告;
(四)住建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装修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装修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住宅室内装修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装修人应当配合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标准和规范的材料装修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装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粉尘、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装修房屋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