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装修合同付款比例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天津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规定,装修合同中应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但未对付款比例做出具体要求。
因此,装修合同中付款比例的约定由装修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付款比例会根据装修工程的进度和双方协商的情况而定。
常见的付款比例安排:
首付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30%50%,用于材料采购和前期施工。
中期付款:在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如水电改造、墙面处理等)时支付,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0%30%。
尾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0%30%。
需要注意的是:
付款比例应合理,既能保证装修公司的资金需求,又能保障业主的利益。
付款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匹配,避免出现工程进度滞后或付款拖欠的情况。
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等)和付款期限,避免产生纠纷。
天津装修报价单明细表完整清单
一、基础工程
拆除工程墙面材料(乳胶漆、壁纸、瓷砖等)
地面材料(瓷砖、地板、地毯等)
吊顶材料(石膏板、铝扣板等)
门窗材料(木门、塑钢门窗等)
五金配件(锁具、合页等)
三、人工费厨卫设备(橱柜、灶具、油烟机等)
卫浴设备(马桶、淋浴房、浴缸等)
照明设备(灯具、开关等)
电器设备(空调、冰箱、洗衣机等)
五、其他费用
设计费垃圾清运费
保洁费报价单仅供参考,实际价格可能因材料、人工、施工难度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报价单中未包含的项目,需另行协商。
报价单中所列材料品牌、型号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报价单中所列人工费为参考值,实际人工费可能因施工难度、工期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报价单中所列设备费为参考值,实际设备费可能因品牌、型号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报价单中所列其他费用为参考值,实际其他费用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天津市2019年装修押金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押金标准
装修押金标准为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押金缴纳
1. 装修单位或个人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向业主缴纳装修押金。
2. 押金应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四、押金用途
装修押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 弥补装修单位或个人因违约造成的业主损失;
2. 支付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费用;
3. 支付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违约金。
五、押金退还
1. 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退还装修押金。
2.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装修单位或个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违约金。
3. 装修单位或个人违约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损失赔偿金。
六、监督管理
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
2.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规定在辖区的监督管理。
七、附则1.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装修管理费收取标准
根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津建规〔2021〕1号),天津市装修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一、收取范围
装修管理费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取标准
装修管理费按照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的1%收取,最低收取金额为500元。
三、收取方式
装修管理费由房屋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收款单位缴纳。
四、用途装修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监管
装修质量监督和验收
装修安全管理
装修投诉处理
装修行业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免收情况
以下情况可以免收装修管理费: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低于500元的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维修、保养、翻新的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公益性单位的
六、违规处罚
未按照规定收取或缴纳装修管理费的,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